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會銜修正發布,請參閱附件。
日期
2016-03-07 08:3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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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會銜修正發布,請參閱附件。
本篇新聞來自 桃園市立光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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