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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均自107年5月4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