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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函釋略述:師資生持有「師資培育法」修正後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雖未包括完成教育實習,然其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已足具教育專業知能及任教學科知識,符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之代課、代理教師甄選資格。餘詳如教育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