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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釋令所稱之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一)家庭突遭變故。(二)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退休生效者。二、符合上開令函之教職員,其成績考核,因當學年度服務未滿1學年,故成績考核為「另予考核」;又有關年終獎金部分,因當學年度任職未滿1年,須依比例計算,且不含7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