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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將約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8日調整為14日。(二)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得採計其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期間之年資。(三)本修正自107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