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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之出國報告,係由教育局負責審核、追蹤及管理,依旨揭要點第五點規定略以,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紙本出國報告,供所屬機關審核;另第八點規定略以,出國人員返國後,未能在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應由各機關簽報議處,並交由各機關人事單位列冊管制,五年內不得核派出國。爰請務必遵行規定辦理,無正當理由,勿有逾期繳交出國報告之情事。二、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1份。